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七章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8-381条)

第368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369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370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371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372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374条【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375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76条【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377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379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80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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