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修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强化生态司法保护 深圳律师深度解读
【深圳律师导读】202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该决定于2026年3月30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深圳律师,本文将为您深入解读此次司法解释修改涉及的四个罪名、主要内容及法律适用变化。
一、司法解释修改背景与意义
生态环境是人类的共同家园,保护生态环境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和《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原有的司法解释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司法需求。
本次"两高"联合修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是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为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服务生态文明建设而出台的重要举措。通过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强化全链条打击、体现宽严相济,进一步织密了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网。
施行时间:2026年3月30日起正式施行
修改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26年2月6日)审议通过
修改数量:共四条,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二、污染环境罪修改要点
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最核心的罪名。本次修改对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适用进行了重要调整:
1. 自动监测数据造假主体范围调整
原司法解释将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犯罪主体限定为"重点排污单位"。新解释将此调整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
作为专业律师,我们需要关注这一调整的重要意义:这一修改与《生态环境法典》实现了有效衔接,扩大了刑事打击范围,意味着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实施了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均可能构成犯罪。
2. 污染物范围扩大
在原有四种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基础上,新增四类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
新增污染物种类
- 总磷 — 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指标
- 总氮 — 水体污染的重要参数
- 颗粒物 — 空气污染的核心指标
- 挥发性有机物(VOCs) — 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
3. 从宽处罚情节优化
本次修改的另一大亮点是对污染环境罪从宽处罚情节的优化。新解释删除了原"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的规定,改为将"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具体而言:
- 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
-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一修改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打击污染犯罪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修复的刑事政策导向,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修改完善
环境领域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导致环境污染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次修改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进行了全面完善:
1. 犯罪主体范围显著扩大
原解释仅规定了环境监测中介机构的虚假证明文件犯罪主体。新解释将以下领域的中介组织人员纳入打击范围:
新增犯罪主体范围
- 承担机动车排放检验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
- 承担土壤污染调查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
- 承担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
- 承担排放报告编制或核查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
2. 入罪标准新增情形
本次修改在原有"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等入罪标准基础上,新增了复合入罪标准:
| 序号 | 入罪标准 |
|---|---|
| 1 |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 |
| 2 | 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次实施 |
| 3 | 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新增) |
| 4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3. 加重情节明确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公共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全链条打击:新增提供作弊工具定罪
针对机动车排放检测领域存在的作弊现象,本次修改专门增加规定:将"提供专门用于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的程序、工具"的行为,明确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实现了对机动车检测领域违法行为的全链条打击——不仅惩治实施检测作弊的机构,还惩治专门开发、销售作弊工具的个人或单位。
深圳律师提示:无论是提供作弊程序的软件开发人员,还是销售作弊工具的经营者,均可能面临刑事追诉。企业在选择环保检测服务机构时,应核实其资质,避免因检测机构违法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
五、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适用明确
本次修改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以下行为,后果严重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
- 修改系统参数或监测数据
- 干扰系统采样导致数据严重失真
- 其他破坏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行为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体现了对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一重罪"惩处的原则。
六、涉及四个罪名一览
综合本次修改内容,深圳律师为您梳理涉及的四个罪名:
本次修改涉及的四个罪名
- 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 核心罪名,主要调整对象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 主体范围扩大、入罪标准新增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第285条第3款)— 新增针对检测作弊工具的情形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 适用情形明确
七、企业合规提示
作为深圳律师,我们提醒广大企业密切关注本次司法解释修改带来的合规要求变化:
深圳律师合规建议
- 排污许可管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应严格遵守自动监测相关法规,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 环保检测服务:选择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时,应核实其合法合规性,避免因第三方行为承担风险
- 环评与报告:涉及土壤污染调查、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时,应委托具有良好信誉的中介机构
- 数据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制度,杜绝任何篡改、伪造数据的行为
- 修复责任:一旦发生环境损害,应积极履行修复责任,这将在量刑时获得从宽处理
八、结语
本次"两高"修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法律适用更加精准,与《生态环境法典》有效衔接;二是刑事打击更加全面,实现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链条覆盖;三是刑事政策更加完善,宽严相济促进生态修复。
作为深圳律师,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生态环境保护,企业应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个人应增强环保法治意识。如果您涉及环境污染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声明:本文内容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的司法解释整理,仅供普法宣传使用,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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