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春耕大忙时节,202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5个"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这批案例覆盖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四大农资领域,涉及销售伪劣种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等罪名,涉案金额从数万元至上千万元不等。深圳律师为您详细解读这些典型案例的法律要点及对农业生产的重要保护意义。
一、案件总览:五大典型案例覆盖全产业链
本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是"两高"在充分调研基础上选取的具有代表性的农资犯罪案件。这些案例呈现以下特点:
1. 覆盖范围广泛
案例涵盖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四大农业产业链核心领域,几乎包括了春耕生产所需的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这种全链条式的案例选取方式,体现了司法部门对农资安全的高度重视。
2. 作案方式多样
从传统"农资忽悠团"跨省流窜销售,到网络平台销售掺假种子;从线下门店兜售假冒饲料,到用高岭土冒充农药原粉,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益隐蔽化和网络化。
3. 涉案金额巨大
5起案例中,最大涉案金额达1366万余元,最小损失也在5万元以上。这些案件给农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少则数万元,多则上千万元,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安全。
二、典型案例详解:从种子到饲料的全链条打击
案例一:周某亮等人销售伪劣种子案
案情概述:被告人周某亮等人将普通小麦冒充"淮麦44"种子进行销售,导致3000余亩小麦出苗率严重偏低,造成农业生产损失133万余元。
判决结果:周某亮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律要点:本案涉及销售伪劣种子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根据《种子法》规定,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均属于假种子。本案中,用普通小麦冒充优质小麦种子,符合"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法定情形。
案例二:刘某收销售伪劣种子案
案情概述:被告人刘某收在网络平台销售掺假的陈年白术种子,造成全国各地药农经济损失1366万余元。
判决结果:刘某收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法律要点: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属于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本案警示:网络销售并非法外之地,通过网络平台制售伪劣农资同样会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三:张某昌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概述:被告人张某昌等人组织"农资忽悠团"跨省销售不合格化肥,销售金额达197万余元。
判决结果:张某昌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他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缓刑。
法律要点:"农资忽悠团"是近年来农村地区常见的诈骗模式。犯罪分子往往以"专家讲座"、"免费送礼品"等名义吸引农户,兜售质次价高的农资产品。本案涉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四:程某东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概述:被告人程某东销售粗蛋白含量不合格的假冒豆粕饲料,销售金额179万余元,导致多家养殖户的蛋鸡产蛋率明显下降。
判决结果:程某东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法律要点:本案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饲料是畜禽养殖的重要投入品,假冒伪劣饲料不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进而危害食品安全。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饲料安全的高度重视。
案例五:张某连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案情概述:被告人张某连等人用高岭土冒充多菌灵农药进行销售,造成农户种植的金银花减产30%至50%,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判决结果:张某连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400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及缓刑。
法律要点:本案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用高岭土等非有效成分冒充农药原粉,均属于"以非农药冒充农药"的假农药情形。
三、司法政策:宽严相济 精准打击
从这批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在农资打假案件中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 对主犯和累犯依法从重
对于组织策划犯罪的主犯、多次作案的累犯,以及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体现了对民生领域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2. 对从犯和悔罪者依法从宽
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犯,以及自首、立功的被告人,司法机关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理念。
3. 综合治理与源头防范
在刑事打击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吊销违法经营资质,强化行业监管。这种"打击+预防"的综合治理模式,有助于从源头遏制农资犯罪。
四、法律意义:守护粮食安全与农民权益
1. 保护粮食安全的现实需要
种子、农药、化肥是粮食生产的"芯片"和"粮食"。农资质量直接关系到粮食产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在春耕时节发布这批典型案例,释放了依法严惩农资犯罪的强烈信号,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
2. 维护农民权益的司法保障
农民购买到伪劣农资,轻则造成减产减收,重则可能颗粒无收。通过刑事手段严厉打击农资犯罪,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本批案例中对被害人进行退赔赔偿的规定,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3. 推动乡村振兴的法治支撑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离不开法治保障。依法打击农资犯罪,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是优化农业营商环境、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
五、深圳律师提醒:购买农资牢记四点
作为深圳律师,龚安义律师提醒广大农户和农业经营者,在购买农资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 选择正规渠道:优先到具有经营资质的正规农资店购买,不要贪图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忽悠团"产品。
- 查验产品信息:购买时仔细核对种子审定编号、农药登记证号、肥料登记证号等关键信息,可通过官方网站进行真伪查询。
- 保留购买凭证:购买时务必索取发票、销售凭证等证据,并妥善保存包装袋、说明书等,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权使用。
- 及时维权止损:一旦发现购买的农资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投诉举报,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结语:法治护农 不误农时
眼下正值春耕生产的黄金时节,"两高"联合发布这批农资打假典型案例,正当其时、意义重大。这既是司法机关依法保护农业生产、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务实举措,也是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
深圳律师温馨提示:如您或您的企业在农业生产中遭遇农资纠纷,或发现身边存在制售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欢迎扫码联系龚安义律师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为您排忧解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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