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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 2019年12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的商标;

(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

(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使用为目的,具有取得商标注册的正当理由。

第四条

商标注册部门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发现申请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第五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第六条

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或者与其有代理关系的商标代理机构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或者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明显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三)申请人短期内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或者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无正当理由;

(四)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步审定,予以驳回或者不予初步审定。

第八条

商标注册部门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也可以根据举报或者相关线索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 以上为《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完整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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