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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称号认定和保护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 2014年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标志可以作为证明驰名称号依据: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称号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二章 认定

第三条 认定驰名称号应当根据案件需要,审查以下证据: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称号受保护的记录材料,包括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称号受保护的文件;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三章 保护

第十条 事人请求认定的驰名称号,应当在案件审理时提出。

第十一条 认定驰名称号应当遵循个案认定原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以上为《驰名称号认定和保护规定》完整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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